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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情況下需要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 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

  • 依公司法第20條第II項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經濟部九十商字第09002262150號函內容:茲依公司法第二十條第II項規定,訂定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 銀行融資金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

  •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辦理本票保證依法須取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企業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即一般所稱之融資簽證。

  • 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 依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等有關法令規定,公開發行、上櫃上市公司之財務報表簽證須由已於會計師公會登記並由主管機關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查核簽證。

  • 私立學校

  • 依私立學校法67條規定,私立學校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決算;其年度財務報表並應經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 教育財團法人,總資產超過1億元或年收入超過1,000萬元者

  • 經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5條規定,經法院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教育法人,應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並公告確定。